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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岁娃名下的拆迁人头费该谁领?
作者:何志高 张新武    来源:长江信息报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12日    责任编辑:安镜蓉

  记者 何志高 张新武

  “我2岁的儿子名下有一笔14.4万元的征收拆迁人头费,直到刚才我才知道已经被我的生父领走了。我现在所居住的房屋也面临征收,这样我们将无法享受现居地征收的人头费。”近日,记者接到市民游女士的求助电话。随即记者对此展开调查。

  游女士:生父领取外孙的人头费后一直瞒着

  游女士说,父母早年离异,她被判给母亲并改姓游,且一直随母亲生活。至今她和2岁孩子的户口本上,户主还是其母亲。生父多年来鲜有关心,甚至连学费和生活费都少有过问。“2015年,生父找到我,说我户籍所在地南湖新区月山管理处会征收,希望拿到我的户口本,以便申请金额为14.4万元的征地拆迁补偿款中的人头费。同时表示,拿到的钱全部归我所有,算是对我的补偿。”游女士说,直到今年3月28日下午,有知情人告诉她,她和2岁孩子名下的共计28.8万元征地拆迁人头费早已全部被生父领走。游女士致电其父,希望父亲归还孩子名下的14.4万元,但这一要求遭到生父的拒绝。“最后,我几经周折只拿到了我名下的8万元。”

  游女士说,前不久现居住地传来即将征收的消息,按照相关政策,如果她和孩子在月山管理处范围内领取了征拆费中的人头费,将不再享受现居地岳阳楼区征拆中的相关费用。

  为此,游女士表示,她还有6.4万元在生父手上,她可以当做对父亲生育之恩的报答,不予追究。但她希望生父能够归还她孩子名下的14.4万元。同时,游女士表示,如果生父不愿意退还孩子的人头费,她和丈夫愿意将既得的8万元退还给国家,消除自己和儿子已经取得人头费的记录,以求不影响两人在现居房屋征收拆迁时的人头费补偿。

  任先生:我申请的该由我支配

  3月29日,记者见到了游女士的生父任先生。任先生认为,钱是他申请的,理应由他来支配。他表示,当初他可以不替女儿和外孙申请人头费,且跟女儿有过约定,为她们申请人头费之后给女儿10万,拿到钱后给了女儿8万,还欠2万,后来女儿表示不要了,所以他就没放在心上了。任先生说,如果女儿执意要追讨外孙名下的费用,他宁愿将这笔费用退还给国家。

  任先生说,他离婚后组建了家庭,且生育了一个儿子,应该属于独生子女家庭。按照岳阳征拆的相关规定,独生子女家庭可以多领一份人头费或多得一个安置房指标。现在拿女儿和外孙的户口来申请人头费,他实际上只多要了女儿“孝敬”的6.4万元。“这笔钱,我也愿意退还给国家。”

  南湖新区征收补偿安置局:发放无错将组织协调

  南湖新区月山管理处副主任刘明鸿告诉记者,任先生原来住房所在地2015年开始征收拆迁,征收补偿中人头费的申领程序是由房屋产权人申请之后报社区、管理处和南湖征收补偿安置局等相关单位审核,通过审核后再将人头费统一发放到产权人指定的账号上。他认为,任先生提出了申请,经调查其女和外孙名下没有独立产权的房屋,且户口在月山管理处范围内,符合发放的基本条件。

  南湖新区征收补偿安置局局长李耀民表示了相同的观点。他认为南湖新区的相关部门在处理和发放游女士及其孩子的人头费的问题上没有过错,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相关单位将被征收房屋所产生的房屋征收补偿款、土地补偿款、青苗补偿款及人头费打到产权人指定的账户上,原则上要求产权人将人头费足额发放到个人。一般情况下,家庭中人头费发放属于产权人的家务事,相关单位不会过多干涉或过问。李耀民表示,任先生申领的其女儿和外孙的人头费发放问题属于一个特例,南湖新区征收补偿安置局将责成对应办事处(管理处)和社区组织协调。如果组织协调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他建议游女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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