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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辆暂扣停车费该谁买单?
作者:何志高    来源:长江信息报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26日    责任编辑:安镜蓉

  岳阳日报全媒体记者 何志高

  近日,君山区居民陈先生(化名)致电本报新闻热线0730-8222119,称自己一个月前遭遇一场交通事故,所驾驶的车辆被交警部门暂扣,前两天才处理完相关事宜并从交警大队拿到车辆放行通知,到了停车场被告知需要交纳1000元钱的停车费。陈先生说,以前听人说车辆被扣产生的停车费应该由相关的执法单位承担,不知每天动辄数十元甚至数百元的停车费是否都有收费依据。

  执法部门:暂扣机动车会委托停车场管理

  机动车被扣的时候,被暂扣的机动车如何管理?机动车被暂扣多长时间?对此,岳阳市交警支队宣传科工作人员表示,被暂扣的机动车,交警部门会委托资质齐全、社会信誉好、场地设施完备的社会停车场进行专门的管理,并且交警部门会指派专门的人员对停车场的管理进行监管,保障被暂扣机动车的安全和完好无损。被暂扣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另外,因事故需要对车辆检验鉴定的,交警部门于事故发生3日内委托检验鉴定机构于20日完成检验鉴定,如在20天内无法完成检验、鉴定,确实需要延期的,可以再延长扣留10日,如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重新检验鉴定还需要20天,验鉴定结论确定后5日通知当事人领车,如果超期扣留,可以要求交警部门赔偿超期扣留所造成的损失。

  车主:停车费不应该由车主“买单”

  家住岳阳楼区海棠社区的徐先生是一位车辆驾驶新手,4月初驾驶爱车在新路口拐弯时不小心撞到一位行人,徐先生报警之后随120将伤者送往岳阳市一人民医院治疗,车辆被交警部门暂扣。前不久才处理完相关事情,并到交警部门领取了车辆放行单,取车时被要求缴纳690元钱停车费,不交费不准提车,没办法只好缴费了事。

  交警告诉记者,执法过程中,交警部门不可避免地要对一些违章车辆予以暂扣,扣车将按照就近原则送至附近停车场临时停放。受罚车主需要去相关交警部门办理完手续、缴纳罚款后,依据相关票据从停车场将车取回。目前岳阳市的大多数被扣机动车都存放在社会性质的停车场,收费是停车场自身行为,与交警部门无关。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来定,若对价格有意见,车主可以向物价部门投诉。那么暂扣车辆停车费该谁来掏?岳阳楼大队交警表示,这方面没有明文规定谁来交,以往停车费都是车主掏的。

  徐先生认为,车辆一旦被执法部门暂扣,期间的停车费比小区物业收取的费用高很多,交警暂扣车辆是执法行为,暂扣车产生的费用属交警正常执法支出,车主不应该为交警的委托行为付费。

  记者搜索机动车停车收费等关键词,看到《株洲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该细则第10条明确,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中暂扣违法车辆,在暂扣期间不得向机动车车主收取或变相收取停放服务费。执法机关在暂扣违法车辆时,由此产生的拖车费、停车费等均由执法部门支付,违法车辆车主只要按规定缴纳相应罚款便可。对违法、违章的暂扣车辆,停车场无权对车主收费,如果收取则属乱收费。

  律师:停车费应由执法部门支付

  一位不愿透露具体姓名的律师表示,机动车因交通违章、肇事等原因被交警部门依法暂扣、拖运到停车场产生的停车费不该由相对人支付。对于这种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取利益并造成相对人损失的行为,当属不当得利行为,已收停车费应该予以退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这一条首先明确了交警部门具有妥善保管被扣车辆的义务。其次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交警暂扣车辆应该是执法过程中的执法行为,被扣车辆是作为违章证据被交警部门保存的,因为证据保存而产生的(停车)费用当属交警正常执法支出,应该计入执法成本,由交警部门支付。

  这名律师还指出,依照正常的违章查处程序,车主被交警扣车时从交警手中获得证据保存清单等类似的扣车凭证,处理完毕取车时,理应由车主交回扣车凭证,交警交还被扣车辆。然而,对于某些交警部门案件处理完毕只开出“放车单”,让车主自行到停车场交停车费后才能取车的行为显然是交警部门人为制造出来的环节,对于这种由交警部门制造出来的额外环节而让车主为其行为“埋单”很显然是不合情理的。至于交警部门委托社会经营性停车场所代其保管车辆,这种委托行为是交警与停车场之间的事情,车主跟停车场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即使要交费也该交警部门来负担,车主不应该为交警的委托行为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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