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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饮用水水源最高罚百万元
作者:周小平    来源:长江信息报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1日    责任编辑:安镜蓉

  岳阳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小平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饮用水水源水质越来越受到市民的关注。但岳阳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涉及多家部门、单位。如何让每个部门和单位职责明晰,确保饮用水安全?日前,市水务局出台《 岳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对各部门的责任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保护、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

  据悉,这是岳阳首次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并有望年内出台。今后,各相关部门承担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职责更清晰,行使管理也有章可循。

  现有市级重要饮用水水源地69处

  在此次的《办法》中,对饮用水水源进行了界定。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塘坝、渠道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

  上述集中式供水是指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以及用水单位经批准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系统向本单位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市水务局水资源管理科副科长谢王华告诉记者,目前岳阳已公布的国家(省级)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有9处,市级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有69处,这些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大都在III类以上,少数达到II类标准,有的甚至达到一级标准。

  《办法》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规划及相关水源工程建设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及相关环境管理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改、财政、住建、城管、卫计、农业、林业、交通、国土资源、公安、民政、旅游、畜牧水产、铁山供水管理、海事、水文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餐饮养殖均受限

  《办法》中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项目和行为有:设置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设置油库、加油站;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设置装卸垃圾、油类和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设置排渍口;从事取土、采砂、采矿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运输剧毒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餐饮业;从事网箱、拦网、投饵、施肥等养殖;破坏护岸林、水源涵养林、湿地以及相关植被;丢弃、掩埋动物尸体。

  与二级保护区相比,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保护措施则更为严格:除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项目和行为外,还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从事农作物种植、畜禽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相关流域、区域的生态建设,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和水源涵养林、人工湿地建设,逐步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实行搬迁,减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人口,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违反管理办法最高可罚款一百万元

  针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禁止行为,《办法》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如: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或者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渍口、油库、加油站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责令限期拆除,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排污口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个人游泳、垂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对未按照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未按照规定开展饮用水水源巡查、水质监测和综合评估的;未按照规定处置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按照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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