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教室内受伤索赔4万元整容费
岳阳日报全媒体讯(通讯员 彭秀琨 记者 段佳)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学生方某在教室被同班同学毛某致伤后,方某起诉毛某与学校,要求赔偿近6万元的损失,其中包含4万元的整容费。经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损失共计2万余元。
事发当日早晨,方某与毛某两人到达教室后因小事发生矛盾,毛某从后方将书包扔向了方某,致使方某的头撞向课桌,面部受伤。事故发生后,方某在多家医院进行了治疗,主治医生在病历中建议方某鼻骨长大后整形,所需整形费用4万元。后方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为:主要损伤为鼻骨骨折(双侧),评定为轻伤二级,不构成伤残,后段医药费2000元。虽然方某、毛某、学校三方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方某将毛某及学校告上了法庭。法院受理案件后,依照各项程序规定,迅速进入了审理阶段,其中是否应当支持整容费成为了一个争议焦点。
法院说法:整容费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关键在于该费用是否必然发生。在本案中,主治医生的医嘱为“长大后必要时进行整容手术”,司法鉴定意见书中也未就整容费进行体现,原告也没有提供确凿证据证明整容费的必然发生。据此,法院没有支持原告方某整容费的主张,但如果原告将来产生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整形费用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向被告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