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起诉分割财产为何被驳回?


本报讯(周 美)结婚需谨慎,离婚亦需谨慎。现代社会,很多人在处理婚姻关系时,是结也匆匆,离也匆匆。在法院办理的离婚案件中,有一部分是经调解离婚的,其中有些夫妻双方为了达到尽快离婚的目的,便不对双方的财产进行处理,只是在处理婚姻关系和小孩抚养问题之后,便确认双方无其他争议,等到离婚后再起诉分割财产,却因不符合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条件被驳回起诉。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小橙(均为化名)与被告小志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小橙的起诉。

小橙诉称,双方于2002年结婚,婚后在镇上建造一栋三层楼房。此外,还按揭贷款购买了一辆奥迪小轿车。之后,双方在临湘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对上述财产没有处理。离婚后双方离婚不离家,共同贷款加自筹资金在临湘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现因无法共同生活,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处理婚内财产。

小志辩称,奥迪小轿车已经登记在小橙名下,镇上的自建楼房是与自己父母一起建造的,建房许可证登记在自己名下,临湘的一套商品房是二人离婚后自己独资购买的,只是银行贷款小橙做了担保人,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他认为二人无婚内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认为,小橙于2018年经法院调解离婚,达成了调解协议,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在该调解书做出前,小橙与小志已对奥迪小轿车及镇上的房产通过登记做了处理,在民事调解书中已明确约定其他无争议,上述财产不属于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故意隐瞒需处理的财产。临湘的一套商品房属于被告离婚后购买的房产,与本案无关。综上所述,原、被告诉争的财产均属于已生效民事调解书的处理范围,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依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原告的起诉法院不予支持,遂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