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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挤掉双十一折扣的“水分”
作者:许辉    来源:凤凰网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0日    责任编辑:安镜蓉

低价、打折,是成就“双11”网购狂欢节的最大卖点。要使“双11”持续繁荣下去,既要在产品质量上打假,更要在商品价格上打假。

“双11”在即,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甘霖日前在规范网络集中促销活动行政指导座谈会上表示:“‘双11’等集中促销活动期间,销售额爆发式增长,价格欺诈、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发货迟缓、退换货难等问题也会集中显现。企业要加强自治,规范网络促销活动。”15家网络经营企业与会,介绍了开展促销活动和风险防范措施准备情况(11月8日《人民日报》)。

低价、打折,这是成就“双11”网购狂欢节的最大卖点。从去年开始,“双11”的参加主体已不仅仅是实体商品,在线旅游、外卖等O2O服务,以支付宝为代表的金融体系也都开始参与其中,“双11”的品牌效应越来越大,辐射面越来越广。可一旦低价、打折成为了“噱头”,背负“水分”前行的“双11”还能走多远?

国家发改委发布的《2015年“双11”综合信用评价报告》显示,2015年“双11”购物节中超五成促销品价格先涨后降、四分之三畅销品先涨后降,部分甚至提价高达200%以上。“双11”的折扣“水分”由此可见一斑。要使“双11”持续繁荣下去,既要在产品质量上打假,更要在商品价格上打假。

提前约谈敲警钟,已经成为了监管部门应对“双11”的规定动作。实践表明,挤掉不该有的折扣“水分”,光靠约谈远远不够,必须明确查处“先涨价再打折”的责任主体,实现严查重处,提高价格欺诈违法成本,让“先涨价再打折”者得不偿失。电商平台作为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应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将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价格信息作为审查、记录、保存的重点,加强平台自律,发现价格欺诈行为的,既要在平台内部采取惩罚措施,也要及时移交职能部门予以处理。电商平台定价监控管理不严造成价格欺诈行为盛行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阿里巴巴集团就曾因旗下天猫平台在2013年和2014年的“双11”期间存在产品定价问题,被政府监管部门罚款人民币80万元。

再者,对“先涨价再打折”行为,是由价格部门依据价格法按价格欺诈行为予以查处,还是由工商部门依据广告法按虚假广告予以查处,应当有明确的分工,以免陷入“九龙治水”的怪圈。笔者认为,从违法属性上而言,“先涨价再打折”属于价格欺诈行为,物价管理部门应当担负行政监管职责,主动出击,积极查处。

当然,“先涨价再打折”最终受害的还是消费者。遇到这类行为,消费者应当敢于投诉、依法维权,监管部门也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各方力量拧成一股绳,合力挤掉“双11”的折扣“水分”,让消费者在“双11”真正放心购、快乐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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