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日报全媒体讯(记者 刘姿言)“危险驾驶”虽已入刑,但有些人仍无视法律规定,抱有侥幸心理。昨日,记者从云溪区法院获悉,该院当庭宣判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卢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
2017年3月16日19时许,卢某在吃饭时饮酒,后其醉酒驾驶轿车,当晚被交通警察现场查获。经检测,卢某血液中乙醇定性为阳性,定量含量为184.99mg/100ml。案发后,卢某如实供述了其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告人卢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所在的临湘市区司法局证实对其具有监管帮教条件,且证实其再犯罪风险较低,故对其适用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