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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倒卖香烟赚差价 非法经营获刑罚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5日    责任编辑:李玮哲

  岳阳日报全媒体讯(记者 刘姿言)昨日,记者从岳阳县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案件,王某因私自贩卖香烟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非法经营的卷烟依法予以没收,变卖后上交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5月至12月,王某在无卷烟销售许可的情况下,为赚取卷烟差价,利用自己经营岳阳至广东珠海大巴客车的便利,从珠海黄某(在逃)处以每条217-218元的价格购进“黄芙蓉王”牌香烟,以每条219.5-220元的价格销售给聂某、贺某。2016年12月5日,王某又从黄某处以每条218元的价格购得“黄芙蓉王”牌香烟250条,以每条860元的价格购得“和天下”牌香烟44条,在运回岳阳市销售途经岳阳县时,被岳阳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查获并先行登记保存,该批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92340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非法经营罪。

  法官提醒:根据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凡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的,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均应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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