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网> 记者调查

岳阳楼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涉恶案件
作者:李 艳 梅 耀    来源:岳阳日报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30日    责任编辑:谢羽

恶势力犯罪集团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抢劫、非法拘禁……

岳阳楼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涉恶案件



庭审现场 梅 耀 摄

□岳阳日报全媒体讯  记者 刘朝阳

通讯员 李 艳 梅 耀

昨天上午,王某学等20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抢劫、非法拘禁涉恶案件一审在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是自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活动以来,岳阳城区公审一例典型涉恶案件。

庭审现场

多人被控领导传销

抢劫和非法拘禁等罪

上午9时许,被告人被带上法庭。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学、李某者、吴某明、侯某雄、汪某主、周某、高某、官某磊、李某强、陈某兴、侯某心、李某明、张某盼、刘某鑫、冷某龙、李某龙、黄某云、唐某、吴某伟、韦某为骗取财物,以推销商品为名,组成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非法传销犯罪集团,以暴力、胁迫方法多次抢劫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侮辱、殴打等手段非法拘禁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王某学、李某者、侯某雄、汪某主的刑事责任;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被告人吴某明的刑事责任;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追究被告人周某的刑事责任;应当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李某龙、唐某、韦某、吴某伟、黄某云的刑事责任;应当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高某、官某磊、李某强、陈某兴、侯某心的刑事责任;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明、张某盼、刘某鑫、冷某龙的刑事责任。

案情回顾

“经理”“主任”盘踞岳阳

居民区组织非法传销活动

2012年3月以来,被告人王某学、李某者、吴某明先后加入非法传销组织从事非法传销活动,2015年9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王某学带领10余名成员,被告人李某者、吴某明跟随头目李某(在逃)前往岳阳市进行非法传销活动。后被告人王某学等3人在传销组织头目李某岭、熊某(均在逃)等人的组织指挥下,租赁6处房屋作为传销窝点,先后在岳阳市步行街、中医院附近等地大肆进行非法传销活动。

被告人王某学、李某者为骗取他人财物,维系非法传销组织的发展,伙同被告人吴某明、侯某雄、汪某主、周某及宋某远、邓某应、李某、许某峰(均在逃)等人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集团,多次实施抢劫、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

该组织结构严密、层级清晰、分工明确,分为“高级经理、经理、大主任、主任、代理、助理”六个层级。被告人王某学、吴某明系该组织的领导、组织策划者,为“经理”级成员;被告人李某者及邓某应系该组织的协调、管理者,为“大主任”级成员;被告人侯某雄、汪某主、周某及宋某远、李某系所在传销窝点的管理、领导者,为“主任”级成员;被告人高某、官某磊、李某强、陈某兴、侯某心、李某明、张某盼、刘某鑫、冷某龙、李某龙、黄某云、唐某、吴某伟、韦某及罗某高、杨某芬等近40人分别为“代理、助理”级成员。

2016年12月至2018年1月间,以被告人王某学、李某者为首的恶势力非法传销组织犯罪集团,长期盘踞于岳阳市数处居民区,使用QQ、微信等互联网通讯软件,以交友、谈恋爱为由,诱骗和强迫他人加入该非法传销组织,编造和虚构公司名称及商品,以推销所谓的“某某牌化妆品(2800元/套)”为名,迫使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每发展1人“提成”370元,购买产品后按照相应比例分配各层级酬劳)标准,采取欺骗、恐吓、殴打等手段,强迫陈某某、郑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闵某、邱某某、杜某某、路某某等数十人加入该非法传销组织,先后迫使他人购买商品100余套,骗取财物近30万元,严重危害了广大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扰乱了社区居民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7年9月28日至10月4日,传销组织成员“小丹”(化名,在逃)、刘某(在逃)、王某芬(在逃)和李某(在逃)先后通过QQ聊天软件,以谈恋爱为由将陆某某、杜某某、陈某某和郑某某骗至岳阳市区,后带至传销窝点。被带至传销窝点后,被告人采取恐吓的方式,然后对其搜身,威胁其交出随身携带的物品、手机、现金和银行卡,强迫其出钱加入传销组织,安排专人轮流对其进行“洗脑”和看守控制,并安排该传销组织的成员担任“师傅”,因强迫其加入传销组织和购买传销商品未果,遂对其进行拳打脚踢,实施殴打,并使用暴力、胁迫等方式,通过强行搜走、逼问微信支付密码和银行卡密码网络转账及强行消费抢走财物合计62100余元。后陆某某等相继被公安民警解救。

2017年9月12日至10月4日,传销组织成员杨甲(在逃)、网名为“好雨知时节”(女)的传销组织成员、杨乙(在逃)、杨某芬(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聊天软件,以谈恋爱或游玩为由先后将刘某某、邱某某、张某某和闵某骗至传销窝点。进入窝点后,被告人对刘某某等四人搜身,搜走手机、现金及银行卡等物品,安排多人对其控制轮流看守和“洗脑”,安排专人分别担任其四人的“师傅”,逼迫其加入传销组织,并进行威胁、恐吓和殴打,逼问其银行卡密码,逼迫其出钱购买传销组织商品,令其向家人索要钱财购买传销商品未果。四人先后获得公安民警解救。

庭审结果

案情重大

将择期宣判

庭审开始后,审判长向被告人、辩护人告知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依法讯问了20名被告人,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和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以及被害人的陈述和20名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人、被告人及其委托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

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围绕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辩护律师分别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进行了辩护。

在最后陈述阶段,王某学等20名被告人分别对自己的严重罪行对广大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扰乱社区居民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表示悔不当初,对自己的所犯罪行表示认罪悔罪。

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