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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毒镖偷狗 华容一对好朋友双双获刑
作者:段佳    来源:岳阳日报全媒体中心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27日    责任编辑:汤嘉


岳阳日报全媒体讯(长江信息报记者 段佳 通讯员刘超 谢沁)为了猎杀家犬,被告人吴某、段某二人携带弓弩和毒镖作案。9月17日,由华容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段某、吴某被华容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段某和吴某是一对多年的好朋友,今年5月27日,吴某邀请段某外出打(盗)狗。当晚十时许,吴某携带网购的弩和毒镖与段某骑摩托车从章华镇一直寻找作案目标。当他们来到华容县插旗镇,发现一只家犬。吴某持弩将狗射杀,被群众发现,二人随后被抓获。经鉴定,遗留在案发现场的带尾翼飞镖状注射器检测出氯化琥珀胆碱,系有毒物质。

检察官提醒:《刑法修正案(八)》将“携带凶器盗窃”的情形新增为盗窃罪的选择性入罪条件。这种情形的盗窃对盗窃金额没有要求,只要行为人构成携带凶器盗窃的,就可以构成盗窃罪,用刑法来对其定罪处罚。这样的修改打破了传统的对于盗窃数额的要求,扩大了盗窃的犯罪圈,也加大了惩治盗窃犯罪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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