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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假毒品构成真犯罪 华容一男子把自己送进大牢
作者:    来源:长江信息报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6日    责任编辑:汤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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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华容县人民法院

裁决: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丁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


岳阳日报全媒体讯 根据法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据此,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如果被告人贩卖的“毒品”中,不含有毒品成分,法院对此又会如何定性,如何做出判决呢?

今年8月,丁成从他人手中获得的用透明玻璃瓶装着的白色晶体(似毒品状物)放在家中饮水机柜子里。8月2日,吸毒人员陶云、李平向丁成求购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之后,丁成从该玻璃瓶中分出的一小包白色晶体贩卖给了陶云、李平,获得“毒资”200元。8月21日,公安机关从丁成家中将饮水机柜子里透明玻璃瓶装着的白色晶体计8.7克(疑似毒品)查获。经鉴定: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和海洛因成分。丁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其他涉毒类犯罪嫌疑人。

法院审理认为,丁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的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丁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将不含有毒品成分的白色晶体状物当作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他人,属于贩卖毒品未遂,应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毒品犯罪嫌疑人,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对贩卖假毒品的犯罪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明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其所贩卖的是假毒品的事实,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在处理时予以考虑。本案中,由于丁成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向购毒者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只是由于丁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得逞,其行为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其行为仍需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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