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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北京的交通 马路及便道不准“练摊”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06日    责任编辑:李玮哲

  清末民初前门大街的交通状况

  最近,北京部分路段出现了3D立体人行横道,对过往的车辆和行人起到了良好的提示作用。

  回首过去,有着数百年历史的北京城,其交通状况一直随着时代的发展出现相应的变化。清末民初,随着西方文化的不断涌入,城市人口的增加以及商业、手工业的迅猛发展,北京城旧有的城市格局开始出现变化,首先体现在内城和外城之间的限制被打破,内城和外城的连接道路增多,同时各类交通工具不断丰富,与之相应的是交通管理法规不断出台,北京城开始具备现代交通的雏形。

  1民国初连接内城和外城道路增多

  元大都的规划和明、清北京城的营建,都体现了皇权统治至高无上的尊严和权威。明朝,紫禁城是北京城的核心,位于城市中央部位。紫禁城外,包括西苑、三海、万岁山在内为皇城禁地。在皇城南端承天门的左右,各建有社稷坛和太庙,体现了左祖右庙的原则。在皇城最南端大明门以北“T”形广场两侧宫墙外,则集中了中央机构的衙署,这些机构与紫禁城通过宫廷广场连为一体,形成了以紫禁城为中心的封建国家统治机构。

  明嘉靖年间,为阻止蒙古骑兵侵扰,明政府在城南郊加筑了外城廓,使北京城在平面图上构成了特有的凸形城市布局。

  1644年6月,清兵入关。清朝维持了北京城原有的规划和布局,入关后的清朝政府,实行满、汉分城居住制度。内城完全是八旗驻地,外城是非旗人居住区。内城取缔一切商业街区,严禁开设戏园、旅店和娱乐场所。外城以行业特点划分城市区域:正阳门外大街是全市最繁华的商业街区,前门大街以东是“商贾匠作之地”,大街以西是“市廛旅店,商贩优伶丛集之所”,前门的南面还依次排列有花市、米市、珠宝市、骡马市等;宣武门外则居住着大批汉族文人仕宦,并在此形成琉璃厂文化街区。

  近代以后,北京的政治、经济发生了很大变化,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商业、手工业的迅猛发展,以及教育的开办,旧有的城市格局开始被打破。

  除前门地区商业中心外,地安门、东西安门外、东四牌楼、东西单牌楼及外城的菜市口、花市等地,出现了具有一定规模的商业聚集区。

  王府井大街是位于东华门外的一条南北走向的长街,南到东长安街,北达东四西大街,原名王府大街。清中叶以后,内城严禁开设商业网点的禁令有所松弛,沿东安门、灯市口一带商肆渐渐增多。由于地处出入皇城的孔道,人流较多,更与内务府采购物资相适应,所以至晚清,这里形成一定规模的街市。

  1906年经过整顿,东安市场已划分为东、中、西三路,成为集日用百货、洋广布匹、饮食小吃、娱乐杂耍为一体的综合性市场。东安市场已经成为内城新的商业中心。

  1915年6月,正阳门瓮城开始改造。改造后,南北中轴线中段的交通状况得到改善,能够直接与外城沟通。

  当时,北京的皇城和道路改造是城市建设的重要方面。北京的皇城位于内城正中,周长9公里多,宏伟高大,具有重要的建筑和实用功能。民国后,皇城毁坏严重,大规模改造主要体现在部分城墙的拆除和城门的增辟上。北京皇城的正南为大清门,1912年改为中华门;皇城东南为长安左门,西南为长安右门,1912年拆除,仅剩门阙,俗称“东西三座门”。后来皇城左侧开辟南池子门,南长街南端开辟南长安街门,府右街南端开辟灰厂墙门,并在南河沿、翠花胡同、宽街、厂桥、五龙亭等多处开辟皇城便门,打通了皇城四周的交通。东安门于1924年拆去,西皇城墙1917年开始拆除,东皇城墙、北皇城墙拆于1924年至1927年。

  至此,皇城城墙仅存太庙以西至北新华街一段,城墙的拆除和城门的增辟,使皇城内部街道与外部街道连为一体,形成了内外城众多新的交通干道,解决了内城居民的出行问题。1924年至1927年东西北三面的皇城城墙拆除后,皇城内部的道路显现出来,这是北京重要的南北交通联络线。另有长安左门到长安右门之间的道路被命名为中山路,其东为东三座门大街,再向东为长安街;西面为西长安街大街,再向西是府前街,又向西是西长安街,这几条街道是北京内城东部与西部的重要通道。

  1915年,北京的使馆区出现了第一条柏油路,1928年王府井大街成为北京市内最早由中国人自行修建的沥青道路。此后,西长安街、前门大街、西单都陆续改修成马路。

  1921年至1936年,还将明沟改为暗沟,并在上面修路,比如今天的赵登禹路、太平桥大街、佟麟阁路等就是在那个时候改成的路;虎坊桥以南将沟渠改成虎坊路;长安街以北与东安门以南之间的御河也改成路,即今天的南河沿大街等。

  由于内城的改造余地较小,在建设新市区的过程中,外城的街道格局变化突出,新开辟了几条重要道路,最典型的就是香厂新市区建设的 14条道路,并且翻修了正阳门至宣武门大街,前门大街和西珠市口一带的道路。

  

老北京的交通:交通状况应时而变,出行工具不断丰富


  上世纪二三十年代东四一带的交通

  2 富商出行用汽车老百姓首选人力车

  明清时期,北京人的出行工具主要是畜力和人力。官员们乘驴车、骡车,王公贵戚及三品大员乘坐宽敞带篷的“大鞍车”,一般人只能乘坐普通的小鞍车。清代对乘轿限制很严,只有一品文官年老疾病不能骑马者才许乘轿,再有就是办红白喜事的新娘和丧家可以乘坐。

  上世纪初,各种新式交通工具不断传入北京。最早,马车由津、沪传入北京,商家富贾无不备有马车。此外,还有商用的“买卖车”、敞篷的“趟子车”。1900年左右,北京出现了人力车,因为是从日本传过来的,所以叫“东洋车”,后来简称“洋车”。“洋车”方便灵活且价格便宜,所以特别盛行,最多时洋车达六万辆,并有六七万车夫。后来,自行车也从日本传过来,1909年《京华百二竹枝词》有一首描写自行车的:“臀高肩耸目无斜,大似鞠躬敬有加。噶叭一声人急避,后面来了自行车。”这是北京最早的有关自行车的记载。民国以后,自行车在北京更加普及,在上世纪30年代初,北京约有十多万辆。

  汽车也是在清末传入北京的,乘坐者除了外国使馆、洋行的人员外,还包括一些清朝的显贵和洋务、外交衙门的官员。民国以后,北京街头的汽车数量越来越多,乘坐者的身份也越来越复杂了,除了外国人和国内的当权者外,一些买办富商和殷实者也开始使用汽车。《中华全国风俗志》记载:“月入三五百元之人物无一不有汽车。”

  据警方报告,1919年3月,北京城有汽车519辆,四轮马车2222辆,两轮马车4198辆,人力车17815辆。到1919年12月,汽车数量增至645辆。

  汽车数量的增多,也催生了北京的公共汽车业和出租汽车业。1913年,北京出现了第一家经营小客车出租业务的飞燕汽车公司。到1926年发展到60家,有200辆汽车用于汽车租赁。到了上世纪三十年代,出租车行有70余家,有车近300辆,主要运行在市区及近郊的万寿山、香山、八大处、玉泉山和小汤山等风景游览区。

  与汽车相比,更能发挥公共交通工具作用的是电车,电车分有轨和无轨两种。北京在1949年前只有有轨电车。1924年12月17日,在前门举行了有轨电车的通车典礼,次日正式通车。

  北京有轨电车一开始就受到市民的欢迎。当时的有轨电车,以电作为运行动力,车上装的是铃铛而不是喇叭,警示路人时脚踩铃铛发出“铛铛”的声响,因此老北京都管有轨电车叫“铛铛车”。1924年有轨电车有5条运营线路,总长30.086公里。此后,电车公司增铺新轨,调整行车路线,到1943年全城的有轨电车行驶路线达到7条,运营线路总长43.04公里,达到最大规模。此后至北平和平解放,除了运营线路进行了多次调整,再未增铺新轨。

  虽然交通工具比较多元,但人力车是绝大多数市民出行的交通工具,在城市的各个角落都能找到它们。

  这种车拉的路程可长可短,路费相当低廉。外国人乘车的价格大概是每小时16分,而中国人乘车要便宜很多。天气不好时,车价会大幅上涨。车夫们不怕寒冷,而怕雨天,下雨天没铺石子的土路上到处是泥浆,车子拉起来沉重异常,雨水还会很快溅湿他们的布鞋。有时他们挣来的钱还抵不上他们磨坏的鞋钱。

  当时车辆逐渐多起来,但城门的数量少,把交通限制在有限的几条道路上,因此人们出行不仅绕远,而且还容易造成严重的堵塞。城内某地到城外某地实际距离大约只有100米,而人们却有可能绕行数里,人们常常因交通堵塞而在城门苦苦等候。

  

老北京的交通:交通状况应时而变,出行工具不断丰富


  制图 冯晨清 H126

  3汽车和司机统一管理

  随着车辆的增多,道路也在不断地扩展,道路交通的管理法规也不断出台。

  据记载,早在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七月,巡警部先后公布《管理地排车专则》、《管理大车规则》、《管理人力车规则》及《车辆夜行不燃灯处罚章程》等法规。

  这些法规中关于车辆的管理有若干条款,比如:所有车辆要到巡警厅登记;营业的车辆要由巡警总厅发营业执照,在车的明显处或盖火印或钉铜牌,否则不得上街行走;车辆必须编列号数,并注明车行的名称;雇佣的车夫也须有铺保担保,并呈报总厅备案,车夫要穿着著有车行名称的号坎;营业的车辆要遵守道德,如讲好的价钱不得再额外索要,顾客遗留在车上的财物要报告,发现形迹可疑的人要随时报告等。

  清政府还对车辆出行制定了一些规则,比如,载物不得超过规定面积和重量,重载大车不得在马路上行走;车辆一律靠左走,不得并行,同行车辆前后距离须保持5尺以上;夜间无灯火不得行走;在行人众多的街道及街角、桥上行车时,宜慢行并扬声告知。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制定了《违警律》,对于违反交通的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具体处罚规定。如规定车辆不装置灯火、铃铛者,在人多道窄处疾驰者,损坏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者,未经许可在路旁、河岸开设店铺者,以及损坏路灯、在禁行道路通行者等,都要受到处罚。

  为了解决交通拥挤现象,巡警厅还制定了一系列的交通管理规则,加强交通管制。如规定马车、轿车等的出入路线,不得任意通行,更不许随便抢行和插车。如将前门外的大栅栏和珠宝廊划为单行道,由大栅栏进,由珠宝廊出,这样就大大缓解了这一地区的交通拥堵现象。在规定之初,由于民众尚不习惯,以致常有违反交通规则的事情发生。

  民国以后,随着汽车进入城市,京师警察厅在1915年9月发布《管理汽车规则》、《巡守长警指挥汽车通行简章》等规章,对汽车及司机的管理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有30条之多。概括起来主要有:1、汽车的管理,无论是自用还是营业用汽车一律禀报警察厅;车辆定期送警察厅检查车况,合格者发给行车执照;车的前后须钉放警察厅核发的号牌;汽车必须备齐车灯、喇叭、速度表。2、关于司机,司机要经过警察厅考核,合格者发给执照,开车时须随身携带,以备巡守长警检查。另外还规定了警察指挥交通的各种手势;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停车,等候警察处理等。

  此外京师警察厅还对人力车发布了《管理人力车规则》、《人力车夫著用号衣规则》等。对乡村车辆进城颁布《乡车进城领照简章》,规定无论是否营业,乡村车辆进京应该到所辖区署缴纳税费并领取执照。

  1928年,北平市政府成立后,设立公安、公用、工务职能局,进一步加强了对城市道路交通的管理。市政府和公安局制定了一系列的交通管理法规,显示出市政当局对交通管理的理念和方法更加成熟。这些法规,以1934年6月2日公安局公布的《北平市政府公安局管理交通规则》为代表,该规则共8章,59条,对汽车、电车、人力车、自行车、马车、大车、其他车辆以及行人应该遵守的交通规则、注意事项,制定了系统的管理条例。

  总之,在道路交通的管理上,当时的城市管理者顺应城市发展的趋势,逐步制定了管理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规,保证了城市的发展运行。

  4马路及便道不准“练摊”

  马路边“练摊”对交通造成很大妨碍,这个问题早在一百多年前就困扰着城市管理者们。据不完全统计,从晚晴至民国,北京共颁布交通法规五十余种,对道路、车辆、执法、处罚等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1905年,清政府负责城市交通管理的部门工巡总局颁布了《马路章程十条》,把影响交通的行为纳入交通管理范围之内,内容涵盖行驶路线、摊贩占路、街道卫生和车辆停放等。

  当时,畜力交通工具居多,因此,清政府对动物与车辆、行人并行杂处也进行了规定。1906年,清政府巡警部在《违警罪暂行章程》中对因动物妨碍交通秩序的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比如纵容狂犬“奔突于路上者”,处拘留一日以上、三日以下或罚款三百钱以上、一元三百钱以下。在多人聚集之处及弯曲的街巷,驾马车骡车行走或故意造成交通拥堵的,可处拘留一日或罚钱百钱以上一元以下。

  1914年,北洋政府京师警察厅又发布了《马路规则》,规定“马路及便道均不准摆列贸易小摊”,“马路上不准停置车辆或横拦各物阻碍通行”,“马路上两旁铺户每日须将门前洒扫洁净不准抛弃秽物”。换成今天的说法,大体上是禁止占用便道摆小摊、做买卖,临街的商户还要做到“门前三包”。

  1927年,北平特别市公安局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对未经许可,在路边河岸等处占地设摊开店的,均处以拘留或罚款。1936年,北平市公安局出版的《交通警察学》一书明确把交通管理作为“都市问题之中心”。

  道路施工也是影响交通的重要因素。在这方面,近代北京也有相关规定。1947年公布的《修正北平市掘路规则》要求,因工程需要掘动公路不论面积大小,都应先报工务局核准后才能开工。开工后,施工方白天要设置红旗,夜间要悬挂红灯。工期超过一天的,要添设临时障碍物,超过十天的,要添设固定障碍物。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由工务局移送警察局处置。

  5交通常识编成中小学教材

  二十世纪初,清政府为了让更多的人明了马路管理规章,专门在道路繁华地带立了小白牌,上书前文提到过的《马路章程十条》。

  进入民国,北平市公安局进一步认识到“普及人民交通智识及增进交通道德,实为整理交通根本之要图”,把改订的《北平市公安局管理交通规则》大意撰成白话文布告,附以各种手势图说,分别传达张贴。1934年,国民政府推行“新生活运动”。北平也开展了一系列交通宣传,举行“安全周”活动,制作幻灯片和电影在影院播放,把交通常识编进了中小学教材,并对司机进行了专门的培训等。

  加强对车辆的管理,是交通管理的重点所在。1914年,北京第一个《管理汽车规则》颁布,对车辆和驾驶员实行牌、证管理制度,并对汽车进行登记检验。京师警察厅要求,凡想成为汽车司机者,应先禀报警察厅,检验合格后发给《规则》一份,限期一周熟习,届时还要进行考查,确实已经学习纯熟者,才能拿到驾驶执照。这份规则还对车辆号牌作出了专门规定。“汽车须购警察厅制定之号牌两面钉于前后易见之处”,“无论营业自用之号牌均用白地黑字以中国号码及阿拉伯号码并列形式,高英尺六寸宽一尺四寸”。

  虽然有这些规定,但在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北京的汽车号牌管理并不到位。有的汽车往往不挂号牌,或者沿用外埠号牌,或仅在车前悬挂号牌,车后不挂。这些号牌不规范的车辆一旦肇事,警察难以查缉。为此,1933年,北平市公安局专门开展了一场号牌专项整治行动,通令各区随时检查,取缔违章行驶车辆,没有号牌或号牌不符要求者则饬令其到主管部门领取号牌。同年,还开展了停车点整治。当时在北京各繁华地区及娱乐场所,车辆乱停乱放现象严重,“填塞纷扰,滋事无穷”。针对这种情况,公安局按照地势重新规定行车路线和停放地点,并予以公布施行。

  1947年7月,又公布了《北平市汽车管理规则》,对领取汽车登记书作出详尽规定,要求登记的内容包括车主的基本情况,包括车辆种类、制造厂名及年代、发动机号码及燃料种类、汽缸数、马力、座位数、车轮数、构造和颜色、车身长宽及轮胎尺码等。

  1947年10月,北平市政府又对车辆行驶作出规定。“各种车辆均须靠右单行顺序行进,不得两车并行;有快慢线的道路,高速度车在快车线内行驶,低速度车在慢车线内行驶;无快慢线的道路,高速度车在路中左侧行驶,低速度车在路旁右侧行驶;在交叉点各方向同时来车时应让直行车先行。”

  补白

  北京交通史上的诸多“第一”

  清末及民国时期北京城在城市交通管理上,开创了诸多“历史第一”:

  最早的单禁行线

  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九月二十三日,外城巡警总厅示喻:从九月二十六日起,石头胡同至陕西巷等地方,每日下午六时起至十二时止,都要按图上指定路线走,并附图注明行走路线。这是北京道路交通管理有记载最早的单禁行线。(文/李劭南)

  第一部机动车管理法规

  民国二年(1913年),北洋政府颁布第一个单项交通违章的处罚规定,即《车辆夜不燃灯处罚章程》。民国三年(1914年)制定了第一部机动车管理法规——《管理汽车规则》,规则规定:自用、营业汽车应禀报警察厅。

  第一起肇事逃逸交通事故

  民国十七年(1928年)三月六日,北平市政捐局司机金某某驾车行至东四牌楼南报房胡同时,将一骑车人撞死,金某某向街警佯称送往医院治疗,将人和自行车抬上汽车,弃车于阜成门下一厕所,弃尸于太平湖坡下。次日,有人报警发现男尸。后将金某某逮捕归案。这是有记载的北京第一起肇事逃逸交通事故。

  首次利用信号灯指挥交通

  交通信号灯,起源于19世纪初的英国。在中国,最早出现于20世纪20年代的上海英租界。1934年12月21日,国民政府内政部公布了《陆上交通管理规则》,规定:“灯道标(即信号灯)以绿色示进,红色示止。”

  1938年10月,北京第一次在东单路口、西单路口、王府井大街南口安装了交通指挥信号灯,灯的颜色也统一改成了红黄绿三色。第二年,伪北京特别市公署警察局在北京设置信号灯交通岗,北京交通管理史上首次利用信号灯指挥交通。同期,开始使用指挥棒代替徒手指挥手势,勤务方式开始形成制度化。

  1949年前,北京共有信号灯八处,分别位于天桥、珠市口、司法部街、棋盘街、东单、西单、东四、西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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