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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合同常见“霸王条款”   专家支招规避风险
作者:侯勇    来源:岳阳日报全媒体中心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14日    责任编辑:安镜蓉

  岳阳日报全媒体讯(记者侯勇)装修看起来容易,但涉及诸多事项,不了解“行情”的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很可能遭遇“霸王条款”。3月14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我市工商部门根据市场调查,公布了我市装修行业装修合同中常见的“霸王条款”,并提出相应点评意见,帮您规避风险,并依法对利用“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一、设定消费者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条款内容】装修企业在装修合同中规定,签单后如因甲方(消费者)原因发生退单,公司收取其工程款的20%作为违约金。

  【点评意见】《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这一条款对消费者显失公平。

  二、设定消费者承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条款内容】有的装修企业在装修合同中规定,防水工程保修期内施工方只负责维修,不负责赔偿因漏水、渗水造成的损失。

  【点评意见】《岳阳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规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条款内容】一些装修企业在装修合同中规定,甲方(消费者)在项目施工前可以删减项目,但不得超过20%,项目开工后不得删减;工程减项不能超过合同总造价的30%,超过部分装饰公司应向消费者支付减项金额的10%作为损失调整费。

  【点评意见】《合同法》第77条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装饰公司以格式合同的形式,使用固定文字不给消费者商量的机会,限制和排除了消费者变更合同的权利,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条款内容】装修公司在格式合同中往往规定,装修企业拥有最终解释权。

  【点评意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不得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五、偷换责任概念免除保修责任

  【条款内容】甲方在验收合格后的十日内未结清工程款,将失去免费保修的资格。

  【点评意见】《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不能借此免除其所应承担的主要责任。

  六、附加额外条款蒙骗消费者

  【条款内容】合同实施过程中,甲方如对合同中已确定的工程项目提出减项,须向乙方支付该项目预算款的10%作为减项费……

  【点评意见】根据《合同法》第五条规定,这属于强加给发包方的责任,违背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七、将纳税义务转嫁给消费者

  【条款内容】本合同中所标明的合同价格未含税金,如客户需要开发票另加税额。

  【点评意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制定上述合同条款的承包方有故意逃避国家税收的嫌疑。

  八、承包方权利过大消费者利益受损

  【条款内容】甲乙双方协议签订后,自乙方开工之日至甲方尾款交纳之日,乙方拥有甲方房屋的使用权。

  【点评意见】根据《合同法》相关条款的规定,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享有的权利仅限于与施工有关的各项权利,而不能将上述权利随意扩大于整个房屋的使用权。

  九、工期规定暗藏猫腻

  【条款内容】工期自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竣工。

  【点评意见】根据《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解释:“工期应为协议条款约定的、按日历总天数(包括一切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工期天数”。

  十、验收标准不一导致消费者茫然失措

  【条款内容】工程质量标准: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说明及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点评意见】这实际上指由业主自己组织验收。目前已经有装修行业验收的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建议签订合同前消费者应当熟悉验收标准,将具体的验收标准文件名称写入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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