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日报全媒体讯(记者 段佳 通讯员 梅耀)近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查,2017年4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木船来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三江口水域(该区域系禁渔区、禁渔期),放置了26条禁用渔具“拉拉毫”(密眼网)用于捕捞水产品。2017年5月12日17时许,李某某再次驾驶该木船来到放置点收取渔获物时,被渔政部门工作人员当场抓获,工作人员现场查获作案工具木质船1艘、“拉拉毫”26条、渔获物6千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