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日报全媒体讯(记者 刘姿言 通讯员 毛可)日前,记者从岳阳楼区法院获悉,该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3年,被告人王某从个体老板吴某处承包了岳阳市某楼的泥工施工工程。工程进场后,被告人王某将部分工程转包给苏某、彭某,并雇佣了唐某、王某某等6人在工地上工作,2014年,工程完工后,被告人王某共欠上述6名农民工工资20多万元。
2015年,劳动监察大队立案调查属实后,市人社局向王某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在2015年2月13日12时之前支付民工工资。王某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劳动监察大队于2015年10月29日向王某的居住地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按规定在王某居住地张贴和见证,责令于2015年11月6日前支付被拖欠民工工资,但王某逾期仍不支付。2016年1月27日,被告人王某在广州市火车站被公安民警抓获。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