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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创业,只知道按出资比例分红?太OUT了!
作者:    来源:站长之家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8日    责任编辑:高大智

不管是受“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影响,还是自主盟发创业开公司的想法。只要是准备与他人合伙开公司,就必然会涉及到如何投入和如何分配的问题。

一、该如何投入呢?

一家企业要生存和发展,除了要投入创意、资金、技术、市场之外,完善的组织结构、商业模式、营销方案、适销产品、科学管理等等,也都是必不可少的。这一切都离不开人的参与,离不开与企业发展相匹配的人才。如:资金需要人才去融资,技术需要人才去掌握和研发,市场需要人才去开拓,管理、经营和销售等方面都需要人才去负责。人才是企业最不可缺少的一种投入。

但《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我国法律明确只能以资金、知识产权和实物等作为出资方式。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合伙人或股东常常将社会资源、个人的技术、市场、资源、管理经验、知名度、影响力等投入到企业运营中。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资本雇佣劳动" 正向"劳动雇佣资本"转变, “智力资本”这个新名词已出现,其内涵和外延均大大超过了《公司法》中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且重要性日益凸显,对企业的作用越来越大。“智力资本”成为决定企业命运最重要的投入,以其独特的存在,要求与“货币资本”一起共享企业经营成果和剩余价值。

但人力资本和附着在人力资本上的许多智力成果,在法律上却不能作为出资,如商业秘密、商誉、非专利技术、劳务、创意等都不能用于出资进行工商登记。这一现实需求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差距,给我们绝大多数的创业者产生了困惑。不知该如何解决。有的完全无视资金之外的投入,还落伍地走“出钱者分钱”的老路,按谁出的钱多,就给谁分红。这一股权设计上缺失,是创业失败的原因之一。这种做法的结果是企业无法延续其存在。

二、该如何进行分配?

合伙创业的同时也必然会涉及到分配,即股权最重要的两个权利:表决权和分红权。

《公司法》第 34 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分红即分钱、分利润,创业最终的目的是赚钱取得净利润,那么当赚钱有利润了,在股东合伙人之间分体分配呢?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是《公司法》“默认”的条款。但在这一点上,法律完全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允许股东们对分红一事进行自由约定。也就是说,不管是认缴出资的比例还是实缴出资的比例,股东们完全可以不按该比例分红,而按自行约定的比例来分配。

《公司法》第 42 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使表决权即“分权”,按出资比例“分权”是《公司法》“默认”的条款。但此处“意思自治比法大”,法律优先允许股东们自由约定如何“分权”,即表决权可以约定与出资比例不一致。不管是认缴出资的比例还是实缴出资的比例,股东们都完全可以不按该比例“分权”,而自行约定比例“分权”。

法律的这一规定,打破了很多人以出资比例为分配标准的常规和习惯。其实,法律原本就没有规定只能按出资比例分配,而完全可以自由约定。之所以人们以前有此习惯性思维,那是因为过去是一个资本为大的时代,有钱投资是最重要也是最稀缺的,而且生产什么都能赚钱。而现在的时代“变”了,资金在企业中的作用已逐步变小。

三、自由约定的标准是什么?

以贡献为分红的标准和条件,即贡献大的分红多。如何评估贡献的大小呢?这是一个“技术活”,总的原则是要合伙股东们公认,并对评估结果能信服而心平气和。具体评估的做法各不相同。因为投入要素如资金、技术、商誉、资源、劳务、市场、信息等的重要性及价值在不同企业各不相同,同一企业的不同时期也不一样。所以并无固定公式或方法来评估和计算。需由企业家、股东们事先约定,最好是在专业人士充分调研分析后提出方案,再由股东会讨论全体同意通过后执行。

而“分权”的标准和条件,将更加复杂和谨慎,表决权直接关系到大股东或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在这一点上不能以贡献作为分权的条件,而应以确保大股东或创始人对公司控制权为条件。

股东的分红权和表决权可以“分离”和“脱节”。如可以将创始人的分红减少,但约定其拥有多的表决权。投资人的分红可以增加,但因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约定将其表决权减少。以“分红权换取表决权”。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甚至还可以直接约定激励对象只有分红权,而没有表决权。

四、在哪进行约定?

只有两个地方:《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书》(又称《投资人协议书》等)

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书》中可以直接约定分红和分权与出资比例不一致。但很多工商部门认为,其对《公司章程》有实质性审查的义务,而不允许公司修改工商部门自行制订的格式固定的公司章程文本,将法律规定的“意思自治”高悬起来,在这不让用。所以股东们就只好将其“自由的约定”写在《股东协议书》中。制订出有“个性”的公司分配机制或权利架构。因为《股东协议书》并不公示,公众不清楚也不知道协议书的内容。所以,当我们去查询公司工商登记时,会发现每个公司的章程几乎都是千篇一律的,毫无个性化可言。

中国有句俗话:“十打伙,九扯皮”,在实践中,许多公司刚开始发展势头很好,但由于股东之间的权益没有个性化的具体约定达到平衡,完全按模版填写的章程,难以成为最终解决矛盾的依据,导致矛盾积累无法解决,最后股东之间散伙,公司倒闭收场。很多的合伙进入了“同舟共济、同床异梦、同室操戈与同归于尽”的死循环。有的创始人甚至进了监狱。引发各种悲剧性的结果。

股权作为一种承载身份和财产属性的特殊权利,对股权进行合理设计正成为一种顺应时代潮流的行为。创业者不仅事先应前瞻性地对股权结构进行设计和控制,而且企业经营过程中,还应根据实际变化情况,通过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和股东协议等方式对股权进行调整和变动,以适应企业的经营,才能在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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