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结了一起妨害公务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2017年1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的女朋友张某(另案处理)在岳阳楼区某酒店门前,因琐事伙同他人殴打谢某及孙某等人,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某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后,民警谭某及辅警方某驾驶警车到达现场处置。处置时,出警人员表明了身份并要求纠纷双方到派出所配合调查,遭到张某拒绝。民警谭某和辅警方某正在规劝时,被告人刘某邀集了被告人李某等人持刀赶到现场准备打架,因发现民警在现场遂将刀藏匿,但刘某和李某等人辱骂民警并阻拦执法,伙同张某等对民警谭某多次推拉并将其佩戴的执法记录仪打落,将辅警方某推到在地,造成现场混乱致使张某逃离现场。民警谭某请求增援后,增援的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刘某、李某抓获,其他参与者均逃走。经法医鉴定,民警谭某受损伤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辅警方某所受损伤为面部皮肤擦伤,属轻微伤;孙某所受损伤为胸部软组织挫伤,未构成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伙同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李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李某伙同他人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可依法认定为从犯。被告人刘某、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通过被告人刘某、李某居住社区的调查,可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使用缓刑。遂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