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指导性案例成为 办案“助手”


本报讯(胡 莎)“指导性案例蕴含着丰富的理念方法和经验做法,有助于我们正确适用法律、认定证据,对检察办案具有极大的帮助作用。”日前,在君山区检察院指导性案例专题学习会议上,该院检察长闵孚君表示。

为学好用好指导性案例,该院建立了指导性案例学习制度,自2018年12月以来,对高检院下发的第九至十三批指导性案例进行了及时、全面、专题学习,并切实运用到办案实践当中。

如该院办理的一起性侵儿童案件。被害人年仅11岁,受到侵害后不敢告诉家人,家人发现报案时已是一年后,现场证据寥寥无几。承办检察官李妍多次来到被害人家中,耐心与其交谈,使其逐渐放下内心防备,忐忑不安地讲述了几次被害情节与作案环境。

该案以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强奸罪向法院起诉后,因客观证据和直接证据较少,且犯罪嫌疑人李某面对指控拒不认罪,全程“零口供”,导致被告人讲述的案情事实无法一一印证,合议庭意见分歧较大,法检两院就该案多次沟通也未能形成一致意见。

“正为难时,高检院发布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帮助我们找到了办案的依据。”李妍介绍说。

原来,该批指导性案例发布的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中明确:要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按照有别于成年人的标准予以判断。审查言词证据,要结合全案情况予以分析。

承办检察官立即将该批指导性案例告知承办法官,与其进行探讨,并在开庭答辩中直接引用了指导性案例中的观点:“根据经验和常识,未成年人的陈述合乎情理、逻辑,对细节的描述符合其认知和表达能力,且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被告人的辩解没有证据支持,结合双方关系不存在诬告可能的,应当采纳未成年人的陈述。”最终,合议庭采信了被害人陈述,以犯强奸罪对李某作出有罪判决。“如今,指导性案例已经成为我们办案的重要‘助手’,我们既能够从中学到新的司法理念和办案经验,更重要的是让我们办案时更有底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