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不成反致人轻伤 男子被判刑又赔款


本报讯(李文超)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平江男子郑某因感情纠葛,竟引爆煤气罐,导致其女友多处皮肤烧伤,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6个月,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89960.22元。

去年8月19日23时许,郑某因与其女友曾某有矛盾准备自杀,遂把放在家中一楼的煤气罐拿到二楼卧室,将煤气罐内的液化气体释放,并关闭门窗。其母亲见状后请求住在附近的郑某甲(郑某的姑姑)和郑某乙(郑某的表弟)做郑某工作,并打电话通知曾某要其回来,郑某甲和郑某乙赶至现场做郑某工作,并打开门窗,其母亲遂将煤气罐拿回一楼。随后曾某赶至现场,郑某在见到曾某后,便拿出藏在身上的打火机并打火,引发爆炸,致使曾某、郑某甲、郑某乙受伤。经岳阳市汉昌司法鉴定所鉴定,曾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郑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郑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曾某受伤后在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85天,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89960.22元。曾某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理。同时由于被告人郑某的犯罪行为而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遭受经济损失,对被告人郑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还应当赔偿曾某的经济损失。因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