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上高速 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


本报讯(陈 谦)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孙某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30日晚,被告人孙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南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孙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2.8mg/100ml。到案后,被告人孙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2.8mg/100ml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属醉酒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孙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孙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结合居住地司法局出具的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依法对其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